航权根本概念领空飞越权。在不着陆的状况下,本国航机能够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前往其他国度目的地。技术经停权。本国航机能够因技术需求(如添加燃料、飞机毛病或气候缘由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目的公开客权。本国航机能够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目的地上客权。本国航机能够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第三、第四航权是根本的国际航权,是定期航班飞行的根底。
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取得准许的国度,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第五航权是目前货运航空公司拓展国际航线网络的重要途径,也表现了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驾驭才能。
桥梁权。该航权并不如前五种航权在目前的国际民航条约中得以正式确认,主要在学术和理论中经过第三和第四航权的组合加以运用,并在习气上称之为"第六航权",详细指某国的航空公司经过本人的国度在境外两国间载运客货的权益。第六航权的有效运用有利于枢纽打造。